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 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29 号)精神,加强新时期黄石文物工作,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经市政府第10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力争到2020 年,建立起相对完善、富有黄石特色的文物保护体系和利用模式,使全市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并得以传承和发展;文物保护单位“县为基础、一处一策”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博物馆体系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完成黄石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完成工业遗产片区文物保护和展示利用项目,打造中国工业遗产保护示范区;文博管理机构完善健全,人才队伍结构更加优化,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明确责任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文物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工作负总责,每年至少对文物工作做一次调研、开一次会议,及时解决文物保护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部门职责。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做好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依法履行好文物执法职能。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文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规划,积极支持文物保护项目建设;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的相关工作,将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控制要求等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并作为项目审批依据;财政部门要加大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加强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文物保护项目的用地审批上开辟“绿色通道”,在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审批中加强文物保护;城乡建设部门要注重城乡建设规划中的文物保护,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村落中的文物保护力度;房管部门要在文物建筑的安全管理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监管;教育部门要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鼓励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学校课程设置或教学计划;人社部门要在文博人才引进,文博专业中、高级职称评聘和岗位设置职数等方面向文物部门倾斜;旅游部门在编制旅游规划时,应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做好相关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盗窃、盗掘、倒卖、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结案后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涉案文物;公安消防、气象部门要对文物的安防、消防、防雷提供技术支持并做好监管。
三、重点任务
(一)夯实文物保护基础。全面摸清全市文物底数,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程序。组织开展国家、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市文物部门配合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中国传统村落的申报工作。依法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护机构),建设全市文物资源数据库,推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二)建立完善文物保护体系。文物保护,基础在县。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责权明确、保障有力的文物管理体系,提升文物事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建立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制度,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保护网络体系,层层签订文物保护责任状,全面有效保护各类文物;完善文物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文物执法体系,发挥黄石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完善惩防体系,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建立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的文物保护利用体系,加强黄石工业遗产和古民居的修缮保护和活化利用工作;建立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的博物馆体系,发挥文物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独特作用。
(三)加强工业遗产保护。黄石工业遗产独树一帜、门类齐全,保存完整,是城市的形象与名片。各级政府应从“保护工业遗产、弘扬历史文化、守住黄石根脉、推动城市转型”的高度,全域规划、突出重点、统筹推进黄石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黄石工业遗产普查,依法进行保护价值与类别的评估评审,报市政府核定公布黄石工业遗产名录、工业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全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积极申报、严格监管、努力用好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加快推进华新水泥厂旧址文物保护工程项目、铜绿山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项目和汉冶萍煤铁厂矿旧址修缮项目,十三五期间,建成湖北水泥遗址博物馆、铜绿山古铜矿遗址博物馆(新馆),基本建成铜绿山古铜矿遗址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完成汉冶萍煤铁厂矿旧址修缮工程项目,配合推进东钢旧址保护性利用项目,基本完成黄石工业遗产片区文物保护和展示利用项目,打造中国工业遗产保护示范区。在加强工业遗产硬件保护的同时,注重软件建设,强化课题意识,加强黄石矿冶工业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研究,挖掘矿冶工业遗产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推动学术研究和报告出版。要围绕遗产保护、展示、监测和周边环境整治等,做好黄石矿冶工业遗产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各项准备工作,力争其成功申报为世界文化遗产。
(四)做好古民居保护。黄石古村落、古民居资源丰富,是城市的无价之宝。组织开展古民居普查,全面了解古民居现状、保存状况和分布状况。制定古民居保护修建性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古民居维护专项资金,建立古民居保护长效投入机制,探索市场运作方式,吸纳民间资金参与古民居保护。在专家的指导下,按照古民居的建筑特色、规模、历史文化价值,对古民居进行分级评价,确定一批古民居重点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分重点、分批次、有计划地实施一批古民居抢救性保护项目。
(五)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严格按照规划落实文物本体保护及建设控制地带环境风貌控制。做好城乡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等大型建设项目中的文物保护,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对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水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六)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完善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馆藏文物保护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制定馆藏文物修复计划,分类推进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实施预防性保护工程,改善珍贵文物展示和保存环境。丰富藏品门类,构建各有侧重、协同发展的博物馆藏品体系。
(七)鼓励社会参与。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除外),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社会力量以捐资、捐助设施设备、捐赠藏品、兴办博物馆等方式参与文物事业发展。对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四、拓展利用
(一)提升文博事业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挖掘研究文物价值内涵,以物知史,以物见人,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着力推进博物馆、纪念馆建设,将更多的文博单位纳入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覆盖面,提升展陈质量,完善管理与服务,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文物在延续城市历史文脉、提升城市文化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适度利用好黄石工业遗产,大力发展“工业遗产+”产业,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旅游、文化等产业相融合,建设创意产业园、主题博物馆、主题文化广场、遗址公园等,将黄石厚重的工业文明打造成为城市名片,努力建成中国最美工业城市,促进城市转型升级。依托龙港革命旧址、红三军团革命旧址、大冶兵暴旧址等红色遗产,开展红色旅游。依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发展乡村休闲旅游。
(三)发展文博创意产业。支持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创意产品,鼓励众创、众筹,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原创文化产品,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 “活”起来,扩大文化消费。
(四)扩大矿冶文化影响力。借助5.18 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中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黄石)高峰论坛、全省博物馆“百馆微展览五进”等活动,积极宣传和展示黄石的文化遗产,扩大黄石对外影响力。
五、完善保障
(一)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文物工作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充分发挥各级文物部门的职能作用,履行文物保护工作职能。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健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履行文物保护工作职能。对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社部门要积极支持文物部门参公管理,保障其更好地履行文物执法职能。
(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依法将文物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投入力度,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市财政应加大对黄石工业遗产、古建筑、古民居的经费投入,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根据黄石矿冶工业遗产申请世界文化遗产工作阶段需要,及时安排、拨付“申遗”经费。制定《黄石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文物保护经费绩效目标评估制度,加大对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冶市、阳新县每年应安排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递增。
(三)法治保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各级政府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好文物执法职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职尽责,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人才保障。鼓励支持文博专业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升文物工作者的专业素质。不断优化引进政策、人才待遇等措施,加大考古学、博物馆学、文物保护等学术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基本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17 年4 月14 日